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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 广西全面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

  • 发布时间:2008-09-26

      从10月1日起,广西所有的市县将全面开征污水、垃圾处理费。9月26日,自治区物价局召开了价格政策通气会,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。

  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.8元/立方米

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地级市不低于7元/户・月 

    县(市)不低于5元/户・月 

    据介绍,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政府的决定,自治区物价局发出了《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》,从2008年10月1日起,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,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.8元/立方米。允许各地、各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区别,但以市、县为单位,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0.8元/立方米。已开征、低于0.8元/立方米的,要调整到0.8元/立方米。征收标准需要高于0.8元/立方米的,要先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,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物价局报批。

   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,地级市不低于7元/户・月,县(市)不低于5元/户・月。超出上述标准时,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。
 
    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、运营和维护。

 

(新闻来源:新华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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